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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品往来中,可为与不可为规定清单
发布时间:2022-01-13 09:32:22

逢年过节,礼尚往来,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礼仪,但在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那里,却演变成了违规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的好时机。节日期间的不正之风既是日常作风问题的一个缩影,更是平时问题的集中表现。公款送节礼、下级送上级等风气,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在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影响十分恶劣。不加以解决、不坚决刹住,势必会严重影响纠治“四风”问题的最终成效。


可 为 规 定


一、礼品


礼品是指礼物、礼金、礼券以及以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其它礼品”不包括礼金和礼券。


二、礼品登记制度


1.登记制度。


(1)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2)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登记。

2.礼品登记表。按照规定须登记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登记表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受理登记的部门可将礼品的登记情况在本机关内公布。

登记的礼品按规定应上交的,与礼品登记表一并上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

3.登记上交。凡属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即使是亲友馈赠的礼品,也不能收受,收受的必须登记上交。


三、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管理


1.对来访的外宾,不主动赠送礼物。外宾向我方赠送礼物的,可以适当回赠礼物。

2.贯彻节约、从简原则。礼物应当以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为主。

3.从严审批。对外赠送礼物或者回赠礼物,必须经国务院所属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审批时,应当从严掌握。

4.妥善处理接受的礼物。

(1)价值按我国市价折合人民币 200元以上的,自接受之日起(在国外接受礼物的,自回国之日起)一个月内填写礼品申报单并将应上缴的礼物上缴礼品管理部门或者受礼人所在单位;不满200元的,归受礼人本人或者受礼人所在单位。

(2)对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时,应当予以谢绝;确实难以谢绝的,所收礼金、有价证券必须一律上缴国库。

5.礼品管理部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保管、处理国务院各部门上缴的礼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专门单位负责保管、处理该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上缴的礼品。


四、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


1.清退对象。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在职各级纪委委员(不含基层党总支、支部纪检委员)、纪检监察机关干部(含职工,下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中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

2.清退范围。纪检监察干部收受的会员卡,是指娱乐、健身、美容、旅游、餐饮等行业机构以及商场、会所、宾馆、俱乐部等发行的,具有一定价值、金额或消费次数,供持卡人在消费活动中进行会员身份认证识别,并凭此消费、免于付费或享受折扣的凭证。自费和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发给本单位干部的会员卡除外。


不可为规定


1. 未按期登记、上交礼品。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2. 不得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礼品、礼金。

(1)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2)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3)外商、私营企业主;

(4)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3. 不得假借名义或者以变相形式赠送和接受礼品。

(1)以鉴定会、评比会、业务会、订货会、展销会、招待会、茶话会、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其他会议的形式;

(2)以祝贺春节、元旦、国庆节、中秋节和其他节假日的名义;

(3)以试用、借用、品尝、鉴定的名义;

(4)以祝寿、生日、婚丧嫁娶的名义;

(5)以其他形式和名义。

4. 不得赠送、接受或索取礼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赠送、接受或者索取礼品的,按照国家有关惩治行贿、受贿的法律、法规处理。

5. 不得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在公务活动包括礼仪庆典、新闻发布会和经济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凡违反规定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者,要坚决追究,根据数额多少和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索要或暗示对方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的,要从重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6. 不得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业务会、招待会、订货展销会、新闻发布会等各种会议和礼仪、庆典、纪念、商务等各种活动及其他的形式或名义,向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凡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7. 涉外活动接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外活动(包括与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交往活动)中,由于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必须在一个月内全部交出并上缴国库。凡不按期交出的,以贪污论处。

8. 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

(1)严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

(2)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

(3)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4)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9. 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

(1)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涉及外事、港澳台事务、侨务等工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提倡节俭。

(2)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10. 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年货节礼。

(1)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2)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11. 不得索取礼品。在对外公务活动中,不得私相授受礼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索取礼品。(转自共产党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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