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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关注 | 严查"人情往来"背后腐败
发布时间:2023-06-21 11:3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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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三门县纪委监委针对隐藏在所谓“人情往来”背后的腐败问题,对相关案件加强分析研判,深挖细查利用吃喝送礼搞利益交换、请托办事等问题。图为该县纪检监察干部在调查核实相关问题线索。 陈昌晖 摄

  纪检监察机关近期发布的通报显示,随着行贿手段花样翻新,一些行贿人将贿赂行为冠以“人情往来”之名,搞“明礼暗贿”“形礼实贿”“礼贿不分”。变味的“人情往来”,成为针对领导干部、公职人员的行贿手段。

  变味的“人情往来”,大开权钱交易之门,污染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必须进行有力整治。如何区分馈赠与行贿、收礼与受贿之间的界限?如何对披着“人情往来”外衣行权钱交易之实的贿赂犯罪行为予以坚决打击?记者进行了采访报道。

  行贿手段花样翻新,披着“人情往来”外衣行权钱交易之实

  “真是悔不当初!”留置期间,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公安局原二级警长黄向阳追悔莫及。

  黄向阳与成都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吴某从小一起长大,又是高中同班同学,经常相互走动。每逢红白喜事,两家均有人情往来。然而,随着黄向阳职务升迁,彼此交往逐渐变味。

  2018年5月,黄向阳在担任金湖县公安局黎城镇派出所教导员期间,利用工作关系形成的便利,就吴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向案件承办人员说情打招呼,在案件事实认定等方面为吴某提供帮助。为表达对黄向阳的感谢,吴某专程从成都赶回金湖,以好久未见为由邀其聚餐,饭后对黄向阳说:“你外孙女马上一周岁了,专门从成都带给她一套金手镯。”黄向阳客气一下就收下了这套价值3.2万元的礼品。黄向阳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12月被“双开”,2022年4月因犯受贿罪、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浙江省玉环市纪委常委蔡永光告诉记者,近年来,行贿者为规避违法犯罪风险,手段日益花样翻新,披着“人情往来”外衣行权钱交易之实,逐渐成为当下行受贿犯罪典型类型之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章明分析,借“人情往来”之名行贿赂之实,身份关系上,双方一般以亲戚、同学、老乡、朋友等私人关系为外在形式进行往来;时间场合上,一般在传统节日如春节、中秋节期间或民间风俗如红白事、升学、乔迁等时候收送;类型主要包括收送贵重礼品、消费卡、红包等。

  今年3月,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原党委书记、奉贤区民防办原一级调研员陈纪忠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袁某,就是通过“人情往来”攻破陈纪忠思想防线的。

  2005年春节前,陈纪忠一家三口应袁某邀请,到其家中做客。期间,袁某认陈纪忠的女儿为干女儿,当场给了陈纪忠2万元现金,作为所谓的“压岁钱”。此后,每年春节前,陈纪忠都会在袁某家中收受其给的2万元“压岁钱”。2014年,袁某更是以干女儿上高中开销大为由,将“压岁钱”提高至10万元。直至2020年,陈纪忠累计收受88万元“压岁钱”。

  除了袁某,在奉贤从事经营生产、承接工程项目的多位私营企业主,也会在春节、端午、中秋等节假日挑选合适契机,通过宴请陈纪忠、向其送红包来借机示好。这些老板看似不求回报,实则“放长线钓大鱼”,希望通过长期感情投资为自己未来的工程、项目铺路。

  杭州市上城区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彭伟分析,披着“人情往来”外衣的行受贿花样繁多,总体分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节日问候型,逢年过节赠送礼金礼卡或价值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名贵烟酒、特产、首饰、收藏品等;二是关心家庭型,借口孩子升学留学、家属患病治疗、家庭买房买车等收受贺礼、慰问金及“借款”,或长期“借用”行贿人住房、车辆;三是提供渠道型,行贿人以帮忙投资、合伙做生意为由,向受贿人提供所谓“投资渠道”,以利息、收益为名进行利益输送。

  “对行受贿双方而言,‘人情往来’都符合他们的违法犯罪心理。”彭伟分析,对行贿人而言,打着“人情往来”的幌子,更容易接近对方,让对方易于接受、难以推辞,也有利于将关系网扩散到对方家庭,建立长线联系;对受贿人而言,有了“人情往来”的心理暗示,也更容易进行自我说服,从而导致廉洁自律防线失守。

  正常往来与以“人情往来”之名行贿赂之实有着本质区别

  实践中,“明礼暗贿”“形礼实贿”“礼贿不分”屡见不鲜,有的行贿人将贿赂行为冠以“人情往来”之名,试图模糊馈赠与行贿、收礼与受贿之间的界限。事实上,正常往来与以“人情往来”之名行贿赂之实有着本质区别。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结合以下四方面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湖北省沙洋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郑娟娟分析,正常往来建立在感情基础上,不附带条件,与非正当利益无任何联系;受贿行贿则是基于受贿者的职务、社会地位,或者利益关系而产生的权钱交易。彭伟称,以“人情往来”之名行贿赂之实,一般符合以下特征,即人情不纯粹、数额不正常、往来不对等,这些特征也正是区分正常往来和行受贿违法犯罪的关键所在。

  “撕开‘人情往来’的面纱,关键在于正确区分权与情。”浙江省台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吴汮晟说,一是判断双方关系是否具有对等性,正常往来多发生在血亲、姻亲、同事等特定关系之间,双方以血缘、感情为基础,互相熟悉、身份对等,行受贿双方关系的建立是以权力为基础,职权为纽带;二是判断赠送目的是否具有请托性,正常往来并不存在请托事由,更多是一种礼尚往来;三是判断财物流向是否具有双向性,正常往来通常有来有往,即财物流向具有双向等价性,而贿赂本质上是“以钱换权”“权钱交易”,财物流向具有单向性;四是判断往来数额是否具有合理性,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正常往来有一定的标准、数额界限,而贿赂在数额方面往往明显超出正常往来范围。

  杭州市钱塘区纪委监委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李坤表示,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相关案件时,要抓住是否有“钱往权来”这一核心,重点围绕是否有具体请托事项、是否承诺或实际为他人谋利等要件,开展审查调查。如杭州市钱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华某,曾收受私营企业主水某以给其婆婆祝寿名义所送现金6万元,以及水某妻子春节期间所送价值上万元的项链1条。查办该案时,水某夫妇给华某的“红包”和项链被包装成人情和惯例,考虑到华某职务职权范围和水某公司经营业务间有极大“交叉性”,办案人员通过对“收钱+承诺或实际谋利”这一关键情况的深挖细查,瓦解了妄图使权钱交易变得“合理”的攻守联盟。

  专家表示,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结合财物往来发生的背景,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财物的价值、给付的缘由时机和方式,以及是否有请托事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等综合分析判断,对披着“人情往来”的外衣行权钱交易之实的贿赂犯罪行为应当坚决予以打击。

  2016年6月至10月,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吕某某为使其代理的案件获得对己方有利的处理,请托时任某法院法警吕某提供帮助,并在该法院法警备勤室等地分两次给予吕某现金共计20万元。在查处吕某的同时,监察机关适时启动对吕某某行贿案的调查程序。吕某某辩称自己未通过吕某实际谋取到不正当利益,并提出自己与吕某相识已久,因同姓而认为同宗,其与吕某的钱款往来属人情往来和借款,其曾多次要求吕某退还等。监察机关扎实取证,查明吕某某与吕某虽以“兄弟”相称,但实无亲属关系,二人素无经济往来,吕某某没有要求吕某退还过钱款。检察机关在此基础上加强分析论证,认定吕某某给予吕某钱款具有仅在案发时间段内发生、单方面给予等特点,行为缺乏正当理由,不属于基于亲友关系的相互扶助,也远超出了朋友间一般扶助、馈赠的数量与价值,双方地位不平等,明显具有权钱交易特征。吕某某被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清除隐藏在“人情往来”背后的腐败,既要持续深化对“关键少数”监督,也要在完善体制机制上发力

  “人情往来”掺杂了权、钱、利,就容易变成“礼贿不分”。部分领导干部在一声声同学、朋友、亲戚的问候中,丧失了对“人情往来”的警惕,看不清所谓“人情往来”的真实目的,落入了“人情往来”的陷阱。

  台州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李巍分析,究其原因,一方面,有的领导干部对自身要求不严格,底线守得不牢,思想作风不扎实,有着“讲义气”“够朋友”的思想,容易被“人情往来”的糖衣炮弹所击中;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不到位,日常监督和查处震慑不及时。

  要避免成为被“温水”麻痹的“青蛙”,领导干部要从自身做起,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江苏省扬中市纪委监委以“清风行动”为抓手,紧盯节假日、红白事中的“人情往来”开展专项监督,全面摸排、综合研判异常情况,坚决查处其背后存在的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问题,保持震慑常在,着力打破领导干部以“人情往来”混淆视听的幻想。

  从案件查办情况看,“人情”腐败往往与受贿者的家庭有关,通过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建设清廉家风、开展廉政家访等举措,有助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沙洋县纪委监委与辖区监狱建立警示教育合作关系,定期组织全县各单位领导干部及家属到监狱接受警示教育。干部及家属现场感受监狱真实场景、目睹真实鲜活腐败案例、听取前公职人员违法犯罪后的深刻忏悔,“零距离”感受因“一念之差”而与自由“一墙之隔”的巨大反差,内心受到深深震撼和冲击,进一步筑牢廉洁防线。

  破除“人情”腐败,既要在“关键少数”监督查办上用功,也要在体制机制建立完善上发力。“围猎”者本质上看中的是被“围猎”者手中的权力或职务影响力,试图通过“人情往来”方式,为其在工程项目承接、职务提拔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为做深做实案件查办“后半篇文章”,玉环市纪委监委注重“惩、治、防”同向发力、综合发力,“室室”联动对典型问题、表现形式、深层原因等开展会商研究,向市财政局、市城建集团等单位制发纪检监察建议,要求扎实做好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推动制定完善财务报销管理、工程量计量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等制度,并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咨询评估,对工程承建方、监理方进行全过程监督,努力切断“人情”利益输送的发生路径。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浙江省温岭市纪委监委对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的严肃处理。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将“围猎”领导干部、有行贿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和联合惩戒,提升行贿者违法成本,同时加大行贿案例曝光力度。努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开通“纪企直通码”,拓宽企业监督举报渠道,有效推动标本兼治。(转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韩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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