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出版的《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告诫,“有的同志习惯于把分管工作当成自己的禁脔,觉得既然分管就没有必要报告了,也不希望其他人来过问,有的甚至不愿意党委过问,不然就是党政不分了。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 何为禁脔?禁是禁止,也可指代皇家,如“禁军”;脔,则是指切成小片的肉。《晋书·谢混传》记载:“元帝始镇建业,公私窘罄,每得一豘,以为珍馐。项上一脔尤美,辄以荐帝,群下未敢先尝,于时呼为‘禁脔’。”从《晋书》中可以看出,“禁脔”本是指“猪项上的肉”,为皇家专享之物。后世便以此比喻他人不得染指之物。 分管工作,意味着领导干部在开展工作时更有独立性自主性,但这个“独立性自主性”绝非禁脔,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尽心尽力做好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才是正解。党章第十条第五款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为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之一,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普遍体现在党和国家各项工作中。集体领导,即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个人分工负责,即各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二者相互联系、内在相统一,不可分割、不可偏废。反之,则容易产生个人专断和软弱涣散现象。 实践中,“把分管工作当成自己的禁脔”的表现多种多样:有的将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搞独断专行、一手遮天,对党中央决策部署阳奉阴违;有的推行一言堂、家长制,把下属变成自己的“家臣”“家丁”;有的借口单位、领域的“特殊性”,谁都不能过问,谁都不能进入,谁都不能监管,等等。事实表明,把分管工作当成自己的禁脔形成惯性,就容易弊端丛生、藏污纳垢,直接影响党的团结统一,影响良好政治生态的形成,甚至滋生腐败现象。梳理今年上半年党纪政务处分通报,仍有一些落马干部存在将分管工作、分管领域当作个人的“自留地”,把公权转化为私权、把管理工作当成牟利生意的问题。比如,甘肃省政协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杨树军,罔顾组织原则和议事规则,不请示不汇报、个人擅断重大事项,不但对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落实,且在相关问题被省委巡视提出后仍不认真整改。这些人最终只能在“自留地”里“画地为牢”,违纪违法、身陷囹圄。 一系列党纪法规,为领导干部做好分管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划出了行为底线。《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准把分管工作、分管领域和地方当作‘私人领地’,不准搞独断专行。”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多条纪律“高压线”中的重要一条是: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2019年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明确“从事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是“党员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事项”中的第一项。 袪除“把分管工作当成自己的禁脔”的错误思想与习惯,关键是加强党的领导、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各项工作说到底,都是党的事业的一部分。偏离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就偏离了执政为民的立党初心,也失去了民主集中这一干事创业的优势。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委监督责任要贯通协同、形成合力。对作风专断、听不进不同意见的领导干部,发现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提醒纠正和批评教育;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决定的,对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对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等组织制度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以严明的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转自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