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科学监管 提高电力安全可靠水平——国家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史玉波就《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相关新闻:发改委公布《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全文).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推动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 国家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史玉波日前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就《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以及修订的主要内容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史玉波:为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管、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2004年3月印发《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监会令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11年来,“2号令”为明确电力安全监管职能、规范开展电力安全监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电力工业的蓬勃发展和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深入,对于电力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必要对“2号令”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安全是企业永恒的主题,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2010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就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作出了更加具体、明确和更加严厉的规定。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也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二是电力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发生变化。2013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重新组建了新的国家能源局,原国家能源局、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职责进行了相应整合,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被调整至新组建的国家能源局,并由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具体负责。 三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断完善。2011年9月,国务院颁布《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4年5月,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把安全生产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有必要根据中央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电力生产实际,对“2号令”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在此背景下,国家能源局组织有关单位对“2号令”进行了修订,并征求了有关派出机构和电力企业的意见,近日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1号令的形式公布了新修订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从3月1日起施行。 此《办法》是指导今后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其颁布实施必将对推动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记者:在“2号令”基础上,此次发布的《办法》重点在哪些方面进行了补充和修订? 史玉波:《办法》对“2号令”作了较大幅度的修订。“2号令”共七章二十六条,修订后的《办法》共六章三十八条,修订的重点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电力安全监管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对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二是明确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电力安全监管职责的内部划分。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涉及跨区域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局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派出机构,如向家坝水电站同时跨四川、云南两省,分属不同区域,需国家能源局协调明确负责向家坝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派出机构;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区域派出机构协调确定,如跨省的输电联络线安全监督管理应由区域监管局协调确定。 三是明确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电力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50兆瓦及以下小水电站安全监管,按照2009年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小水电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审批、核准小水电项目的地方人民政府是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按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相应监管职责。小水电站的涉网安全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四是明确了电力企业的安全责任。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办法》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进行了扩充,增加了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和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同时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调度、并网、涉网二次系统、大坝安全、电力应急、电力建设等关键环节管理要求给予进一步明确。 五是依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有关文件以及有关部门规章,列出以下几方面的处罚规定:对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人员的处罚规定;对电力企业违反本《办法》的处罚,如:约谈、通报、停工整顿;对电力企业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的,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的,未按规定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给予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处罚;对电力企业阻碍监管工作的处罚。 记者:国家能源局下一步将如何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 史玉波: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以《办法》施行为契机,督促电力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维护电力系统安全,具体而言主要涵盖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完善法规体系。对现有电力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认真梳理,推进《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颁布施行。针对监管实际,制修订相关法规规章释义和相关标准规范,加快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法治实施、法治监督和法治保障体系。 二是强化责任落实。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督促企业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其他工作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关制度规程,形成守法遵规的安全生产良好氛围。 三是推进电力行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电力企业依法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 四是完善监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开展安全督查检查、排查治理隐患、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各级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作用,加强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的工作协调,深入分析电力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研究电力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五是严肃事故查处。坚持和完善电力事故(事件)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对事故多发、整改措施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警示、通报和约谈。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电力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督促电力企业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 六是开展督查、检查。制定安全督查、检查工作计划,对电力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普遍性、典型性问题,开展专项监管和问题监管。 (记者 陈学婧 本文转自北极星电力网)